房屋遗赠纠纷:遗嘱效力与房产归属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朱某甲起诉朱某乙、张某甲、朱某丙、朱某丁遗赠纠纷,张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某与朱某再婚,育有继子女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及养女张某甲,朱某甲是朱某乙之子。张某去世后遗留两套房屋,其生前立有多份遗嘱,2027 年 1 月 31 日遗嘱将房屋归朱某甲继承,后又声明作废并于 5 月 2 日再次立遗嘱取消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张某甲依据公证处确认其为唯一继承人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朱某甲认为该房屋应归自己,张某甲则称其合法继承,朱某丙、朱某丁表示不知遗嘱情况且认为父亲应有房屋份额,张某乙主张依最后遗嘱自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应继承该房屋。法院经审理,依据遗嘱订立情况及相关证据,认定按 2027 年 5 月 2 日遗嘱处理遗产,驳回朱某甲诉讼请求,同时指出张某乙可另行起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房屋遗赠纠纷中,遗嘱的效力认定是关键所在。本案核心在于判断多份遗嘱的有效性及对遗产处置的影响。法院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对各份遗嘱的形式要件、内容变更及见证情况进行详细审查。2027年 1 月 31 日遗嘱虽有见证但被后立遗嘱作废,5 月 2 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求而被认定有效。这警示在遗嘱订立过程中,立遗嘱人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表达意愿且避免随意变更导致纠纷;继承人则需了解遗嘱有效性的判断标准,在权益受侵时依法维权,法院通过严谨审查遗嘱,准确适用法律,保障遗产继承有序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法律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