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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纠纷:协议约定与款项支付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起诉李合同纠纷。2027 9 11 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张将房屋过户给李,同时李在张处保管的 6 万元存款单,扣除替张担保向张借的 5 万元后,剩余 1 万元作为张垫付费用归其所有,李应在 30 日内支付给张。但房屋过户经法院强制执行才完成,且李未按约支付款项。李辩称张虚构债务,其不欠款项。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依据协议约定及存单保管事实,认定张为债权人,判决李支付 6 万元,驳回张利息诉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的理解与双方履行义务的情况是关键。本案核心在于依据协议内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款项归属。虽李称受欺诈,但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从协议约定的款项扣除、费用归属及存单保管等方面综合判断,认定债务关系成立,支持张要求支付款项的诉求。但因双方均未按时履行协议义务,对于张利息诉求未予支持。这警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明确条款含义与履行顺序;在履行过程中,要及时主张权利并留存相关证据,法院则依据合同约定与事实情况,依法判定责任归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合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