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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侵权纠纷:知青房使用权与侵权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起诉韦某芳、谢某权等六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房屋原是知青房,2027年刘某慧父亲刘1出资受让取得使用权,一直由刘某居住。2029年被告阻止刘某慧修缮房屋并被指损毁房屋。被告辩称房屋是其所有且未损坏。法院归纳争议焦点后,对双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查明房屋来源及使用情况,认定刘某慧父亲取得房屋使用权,刘某慧有权继承使用,判决被告停止侵害,不得阻止修缮,驳回刘某慧其他诉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房屋侵权纠纷中,房屋使用权的界定是关键所在。本案核心在于依据相关合同及收据等证据确定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人。原告凭借《下乡知青房屋管理合同书》和收款收据证明其父亲取得使用权且自己有权继承使用,虽部分证人证言有瑕疵,但关键书证得以采信。被告虽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却无证据支撑。法院依据物权法及侵权责任法,在确定原告使用权的基础上,对侵权行为进行判定并作出相应判决。这警示在涉及特殊来源房屋的纠纷中,当事人应重视相关权利凭证的保存与合法性,同时在维护自身权益时需提供有效且充足的证据,法院则依据证据链准确认定事实,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与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