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析产纠纷:家庭房产归属与共建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马某甲、李某某、蒿某某、马某乙起诉马某丙分家析产纠纷。马某1与黄某2夫妇是马某1和马某丙的父母,马某1已去世,四原告分别是马某2的亲属。马某夫妇去世后,四原告称其与老人在宅基地(宅基证编号 3**)上共同建造十间新房,系家庭共同财产,要求析产分割。被告马某丙辩称该宅基地上房屋是其独资承建,且依据 1981 年分单该宅基地已分给自己,原告无权分割。双方各自提供了包括证人证言、宅基地登记表等证据,法院经审理,因原告提供的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且证人未出庭,认定原告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房屋析产纠纷中,确定房屋的共建情况与产权归属是关键。本案核心在于依据证据判断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还是被告个人财产。原告虽主张共同建造,但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瑕疵,无法有效证明其主张。被告则依据分单及一系列建房相关证据来支撑其独资建房的说法。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在原告证据不能达到证明标准时,作出不利于原告的判决。这警示在家庭房产建设与传承过程中,各方应重视相关协议签订、资金往来记录及证人见证的规范性与有效性,避免因证据问题导致房产析产纠纷中权益难以保障,同时也体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严谨依据证据裁判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