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纠纷:多份遗嘱下的房产归属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朱某甲起诉张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及第三人张某乙,要求继承房屋。张某与朱某再婚,育有多个子女。张某去世后遗留两套房屋,其生前立有两份遗嘱,内容有变更。朱某甲依据 2027年 1 月 31 日遗嘱主张权利,张某甲称已合法继承,朱某乙、朱某丙认为房屋部分属朱某份额且有后立遗嘱,张某乙以第二顺序继承人身份请求继承。各方围绕遗嘱效力、房屋产权归属等提供证据并质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应按 2027 年 5 月 2 日遗嘱办理,该遗嘱排除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故驳回朱某甲诉讼请求,对张某乙请求暂不处理。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房屋继承纠纷中,遗嘱效力的认定至关重要。本案中两份遗嘱内容冲突,法院需依据遗嘱的形式要件(如是否有代书人、在场人签字等)和实质要件(是否为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2012 年 5 月 2 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求,被认定有效,从而影响了遗产的分配。对于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需依据购买时间等确定。此外,在涉及多个继承人及不同顺序继承人时,要严格按照继承法规定确定继承顺序与范围。本案警示当事人,订立遗嘱应遵循法定形式,继承人在主张权利时需充分考量遗嘱效力及自身继承资格,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遗产纷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