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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租赁纠纷:转租违约与房屋返还争议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妇幼保健院起诉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彭租赁保健院门面房,合同约定租期、租金及禁止转租等条款。彭租赁后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余学玲,后保健院因业务需求决定收回房屋,多次通知余腾房遭拒。彭海艳称已告知余租期且转让是口头协议,余称受彭及保健院欺诈导致其装修等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及转租过程等事实,认定保健院与彭合同有效,彭违约转租,余非法占有房屋,判决余交付门面房并赔偿损失,彭承担部分受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条款的遵守与履行是关键。本案中彭违反禁止转租约定,引发一系列问题。对于转租行为的认定,需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余虽非与保健院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但转租行为在原合同框架内不被认可,且在租期届满后拒绝腾房构成侵权。法院在处理时明确区分了不同法律关系,将彭与余的转让纠纷另案处理,体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及不同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保障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也警示承租方及次承租方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避免因违约行为导致法律风险与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