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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房纠纷:商品房性质认定与民事诉讼受理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宋因与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莫、宋称与被申请人签有商品房认购书及买卖合同,且相关文件表明土地用途含房地产开发等,本案应属商品房权益纠纷。但法院审查发现,莫、宋某公司职工,按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确定方案,依职务、工龄等情况优惠认购房屋,该房屋纠纷属职工与用人单位认购政策性福利房衍生纠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中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情形,一、二审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房屋性质的界定极为关键。若涉及单位福利房性质争议,需考量购房依据、价格构成等多方面因素。本案中莫、宋虽持有类似商品房买卖的相关文书,但实质是基于单位福利政策购房,法院依据其职工身份及购房优惠细则等认定纠纷性质,从而判定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这表明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判断,而要深入探究房屋来源及背后的政策因素,准确适用法律规定,避免因对房屋性质误判而导致错误的诉讼策略与诉求,同时也体现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严格依据法律及政策规定,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