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再审申请的争议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袁某申请再审,理由包括认为中院民事判决对其证据不认定、事实认定错误,称离婚协议由王某促成草拟且自己存在重大误解,对借款利息法律适用有误,还主张债务已清偿应收回借条,认为王某利用婚姻和借贷关系谋其房产,违反公序良俗,房屋纠纷是基于借贷关系的完整法律行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排除妨碍纠纷,二审依据离婚协议和房产证支持王某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袁某所提借款相关争议应另案通过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最终驳回袁某的再审申请。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例关键在于纠纷性质的界定与法律程序的适用。袁某试图在再审中对离婚协议、借款及房产关系全面翻案,但法院依据现有案由及证据,认定房屋相关纠纷的基础是排除妨碍,对于借款等争议应另循民间借贷途径解决。这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复杂民事纠纷时,严格按照法律关系分类和程序规则进行审理的原则。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交织的案件中,应明确不同诉求的对应法律途径,避免因混淆或错误主张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同时,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精准判断纠纷核心,确保各法律关系得到妥善处理,以维护司法裁判的准确性与权威性,避免因错判或漏判引发更多法律争议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