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交房违约与责任界定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公寓商品房,依约付款后,公司逾期交房且交付房屋存在诸多问题,如房屋性质与报建不符、有质量问题、相关设施未达使用条件等。公司辩称该项目由公司续建包销,相关责任应由义隆公司承担,且交房时间符合约定,房屋符合质量标准。公司未答辩。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签订、付款、交房时间等事实,认定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驳回王某对基础设施违约金及要求义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合同责任主体的确定与违约事实的认定。从合同相对性看,公司作为合同签订方,虽辩称项目由公司操作,但不能免除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责任。其逾期交房事实清楚,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对于王某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被驳回,这体现了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性。同时,法院对王某关于基础设施等违约金诉求的驳回,也表明在主张权利时需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撑。此案例警示在商品房交易中,开发商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约定时间和标准交房;购房者要明确合同条款,在权益受损时依法依规主张权利,避免诉求不当导致败诉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