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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之辩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陈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依约付清房款,被告应在 2027  2 28 日前交房却逾期。原告称被告内部管理混乱致交房延迟,直至 2028 5 29 日才交房,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已按时发交付通知书,是原告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拒绝收房,依约不应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双方分别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通知书、验房单等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合同约定内容、被告通知交房及原告验房后因质量问题未收房等事实,认定合同有效,房屋虽有质量瑕疵但无主体结构问题,依合同约定驳回原告请求,告知原告可就房屋质量问题另行主张权利。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例核心在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合同明确了交房条件及逾期交房责任,同时也规定了非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下买受人拒绝收房的后果。被告虽按时履行通知交房义务,但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引发争议。从法律角度看,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符合契约精神与法律规定。对于购房者而言,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研读条款,明确自身权益与义务,特别是关于交房条件、质量问题处理及逾期责任等方面。对于开发商来说,在交房过程中应确保房屋质量符合标准,即使是非主体结构问题,也可能引发纠纷与诉讼,影响企业声誉与形象,同时在处理交房纠纷时应依据合同条款妥善应对,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