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指标转让纠纷:让售协议效力与交付义务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称与被告彭学期于 2027年 6 月 17 日签订《让售房屋协议书》,被告委托徐某全权代理相关事宜,原告依约交付购房款等费用。但被告辩称未签协议且指标已转让给第三人黄某。第三人黄某称已与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并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有效,但因第三人黄某已按要求支付款项并取得购房指标,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和车位的诉求因履行不能被驳回,仅支持确认协议有效。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确定让售房屋协议书的效力及被告是否应履行交付义务。在协议效力方面,尽管被告否认,但综合证据可认定协议有效。然而在履行交付义务上,由于被告的重复转让行为,且第三人黄亚平已善意取得购房指标并完成付款等一系列行为,导致原告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和车位的请求无法实现,只能另行主张违约责任。此案例提醒在房屋指标转让交易中,各方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避免类似纠纷产生,同时在涉及多方权益冲突时,法院会依据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定权益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