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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遗产纠纷:遗嘱效力与法定继承的判定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等四原告与宁等被告就房产的继承产生纠纷。该房产原系贺与其丈夫宁所有,经历法院确权判决、拆迁重建及产权变更等过程。贺淑珍生前立下多份遗嘱,其中 2027年经公证的遗嘱指定铺面由四原告继承,被告陈等质疑遗嘱效力,认为贺受胁迫且不知宁已去世,自己应有代位继承权。宁则称房屋系其重建应归其与父母共有,且之前法院判决后有新情况未上诉是因家庭协商。四原告依据遗嘱及相关法律诉请继承商铺及部分住房产权。法院查明房屋产权变迁、各次诉讼情况等事实,有众多证据予以证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房屋遗产继承纠纷中,核心在于确定遗嘱的有效性以及各继承人的权利范围。本案中,法院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认定 2027年法院确权判决可作事实依据,贺淑珍 2027年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因被告无法证明贺立遗嘱时受胁迫或欺骗,且无证据表明四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对于宁辩称房屋共有缺乏证据支持。法院据此按照遗嘱和法定继承规则对房产进行分割,体现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审查遗嘱效力与继承人资格,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遗产分配方案,为类似房屋遗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与裁判思路范例,有助于规范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