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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邻里协议与使用权争议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邻居,因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纠纷。2027年经调解达成协议,约定被告盖西房相关事宜。2029年被告盖房时,原告称被告违反协议抢占宅基地及南屋根基,诉请被告停止侵占、拆除屋墙等。原告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协议书等证据,被告则称原告移动根基,自己未占地方,并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和协议书。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质证,查明双方宅基地使用证信息、历年协议内容以及村委会处理意见等,经测量双方宅基占地米数与证上数据不符。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宅基地纠纷案件中,关键在于确定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范围以及双方协议的履行情况。本案中,虽原被告有协议约定,但由于双方宅基地使用证标明数据与实际不符,导致难以依据现有证据判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宅基地使用权。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认定此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在协商不成时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驳回原告起诉。这体现了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需准确界定纠纷性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管辖权的规定,当涉及土地权属不清时,应先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为类似宅基地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程序指引与法律适用范例,有助于规范此类纠纷的解决路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可见,原、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