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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婚姻关系存续与财产分割的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黄某甲经人介绍结婚并育有一女黄某乙。王某称婚前了解不足、婚后矛盾多且因被告对家庭冷漠,自 2026 年起分居至今,故诉请离婚、女儿归自己抚养、分割锦绣新村房屋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黄某甲则辩称并非草率结婚,双方仍有往来,锦绣新村房屋是其婚前财产,且希望和好或抚养女儿,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王某提交结婚证、分居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等证据,法院对部分证据予以采信,认定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子女的事实以及婚后感情变化和被告工作居住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主要考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对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与处理。本案中,虽原告以分居满两年等理由诉请离婚,但法院综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等因素,认为双方有感情基础且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故驳回原告离婚请求。对于财产争议,法院依据证据认定房屋性质,体现了在处理离婚纠纷时,需全面审查双方感情状况、家庭关系以及财产权属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为处理类似离婚案件提供了参考范例,有助于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纠纷中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