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纠纷:历史遗留房产的归属与权益平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房屋原属原告先祖陈张某所有,后因历史原因被政府收管,13 号房屋安排给被告承租。2027年政府批准归还房屋给原告等人管业,原告与三房头达成协议确定房屋全部产权归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腾迁归还房屋,被告以曾叠建房屋为由要求补偿并安排居住房屋才同意归还。经审理,法院查明房屋产权变迁过程、原告催讨情况及被告扩建事实,有众多证据证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这类因历史原因产生的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中,关键在于依据历史资料、政府批复以及相关协议确定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归属。法院在审理时充分考量各方证据,既维护了原告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判定被告腾迁,又根据被告的合理诉求,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在承租房屋上的扩建部分给予经济补偿,体现了在处理复杂房屋纠纷时,对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以及对各方利益平衡的兼顾,为类似历史遗留房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较为典型的司法范例与思路引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