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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纠纷:租金收益争议与权利主张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房屋由原告刘某胜、被告刘某周、第三人刘某贵等五人共同共有。此前被告管理出租,因独享租金收益被原告起诉,已有生效判决要求被告返还部分租金。此次原告又诉被告返还 2027 2 月起租金收益及利息,被告辩称已将房屋管理使用权移交给第三人刘某贵,第三人称自 2026 4 月起收取租金用于特定开支且经相关人同意。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情况及被告与第三人的移交协议,认定房屋现由第三人管理出租,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可在规定时间内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共有房屋纠纷中,明确房屋管理出租现状及产权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对确定租金收益归属至关重要。法院依据各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以共有权人对共有房产的权利规定为基础进行判定,当房屋管理出租情况发生变更且有相应协议支撑时,原告主张权利应针对实际管理人,否则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