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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房屋腾退执行纠纷:查封裁定与权益保障举措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因门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仍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暂缓执行腾退房屋,法院依申请查封了门某某现居住的三间砖瓦房屋。法院依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裁定查封该房屋,明确门某某负责保管,不得有转移变卖、设定权利负担等妨碍执行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 30 日书面申请,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过程中的财产查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与意义。从法律规定看,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特定事项时,法院依职权查封涉案房屋是保障申请执行人最终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执行规定对于执行程序中财产控制的要求。此裁定既体现了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保护,确保在暂缓执行期间房屋不会因被执行人的不当行为而使后续执行受阻,又明确了被执行人在查封期间的保管责任与行为限制,平衡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权益关系,为婚姻家庭纠纷涉及房屋腾退执行案件中财产保全与执行程序推进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了执行过程依法依规保障各方权益、遵循法定程序进行财产控制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