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邻里通行权纠纷:相邻关系与权益平衡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何甲、何乙与被告系邻居,就被告拆旧建新涉及的滴水、通道等问题先达成协议,后又经乡人民政府调解形成会议记录。但被告建房后将路面抬高并封堵通道,原告起诉要求拆除挡墙与路面恢复原状。原告提交协议、会议记录、证人证言、照片及判决书等证据,被告提交合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部分证据能证实相邻情况与调处情况,被告部分证据能证实土地历史状况与使用权情况,勘查现场后确定房屋方位、通道现状等事实,认定原告房屋出行需经被告屋前通道且已形成多年,依据相邻关系原理判决被告清除障碍物、建造水泥斜坡以保障原告通行权,明确了案件受理费分担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农村邻里间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通行权纠纷处理。从法律层面看,相邻关系要求不动产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相互容忍,保障对方必要的通行等权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与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进行判决,在认定原告享有通行权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新农村建设、双方生产生活便利性以及对各方权利影响的平衡。既未简单支持原告恢复原状的诉求而忽视被告对土地的合法使用及改善路面的合理性,也未因被告对土地有使用权而剥夺原告基于相邻关系的通行权,体现了在处理农村邻里相邻关系纠纷时,遵循法律规定并综合多方面因素公平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为类似农村邻里因建房、通道等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了邻里间应遵循相邻关系原则、互谅互让以实现和睦共处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