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邻里房屋侵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与过错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甲称张乙为强霸其合法建造 12 年的房屋故意肇事,用石头堵通道,后张乙在张丙通知下,于 2027年 5 月 9 日召集人毁坏张甲小屋,损失经预算为 60000元,经调解无果起诉要求张乙、张丙赔偿。张甲提交土地管理局收款收据、派出所询问笔录、维修预算书等证据。张乙辩称张甲翻其猪栏屋和踏道致纠纷,其房屋系合法且张甲所述不实,提交移民建房报告、证人证言等。张丙称未参与毁坏。法院经审理认定张甲房屋有土地管理所登记收费,张乙损毁张甲小屋事实成立,依据评估书确定损失为 1208.91 元及评估费 1200 元,认定双方因通行权起纠纷,张甲擅自拆踏道有过错,张乙损毁房屋也有过错,判决张乙承担 80%赔偿责任即 967.13 元,驳回张甲对张丙及其他诉求,确定了案件受理费分担。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农村邻里间因房屋相关权益引发纠纷后的责任认定与赔偿判定。从法律关系看,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张乙损毁张甲小屋构成侵权应担责,但张甲擅自拆除张乙踏道激化矛盾亦有过错,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财产侵权及过错责任的规定进行判决,体现了在处理农村邻里纠纷时,既要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又要考量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及双方过错程度,公平合理确定责任分担,避免片面支持一方诉求而忽视另一方合法权益,为农村类似房屋侵权及邻里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了纠纷解决应遵循合法程序,当事人应克制冲动避免自行扩大矛盾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
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