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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析产纠纷:共有份额处分与法律限制冲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肖1与肖2、钱因继承对杭州市德胜东村房屋享有不同份额产权,经法院判决确定份额后,肖1、肖2要求实际分割房屋,提出由被告购买原告份额或原告购买被告份额、竞价或其他变现方式。肖以房屋系母亲遗留且原告未尽照顾义务为由不同意分割,钱同意处理并要求获得对价或使用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来源、之前诉讼判决情况,认定虽已确定份额,但因肖不同意处分且其他共有人份额未达三分之二,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驳回肖1、肖2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按份共有房屋的处分权行使与限制。从法律规定看,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需遵循特定规则,在份额确定后,当部分共有人欲对共有物进行变现分割等处分行为时,需考虑其他共有人意愿及所占份额比例。法院依据物权法关于共有物处分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规定作出判决,体现了在处理房屋继承析产后续纠纷中,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同时也提醒共有人在处理共有房屋等财产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共有人权利,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协商或处分,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诉求无法实现,为类似房屋继承析产后的共有物处分纠纷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了在共有财产处理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遵循性和共有人之间沟通协商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