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纠纷:合同约定分歧与责任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某、徐某某与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对产权登记时间约定有差异,原告持有的合同写交房后90日,被告持有的及房产部门备案合同写90个工作日。原告依约付款,2027年12月26日交房,2027年5月11日被告提交备案资料。原告认为被告逾期,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并当庭增加误工费诉求。被告辩称按90个工作日未逾期、不存在误工费等,还提及违约金过高、未造成原告损失等理由。法院经审核证据认定事实,确认以被告所持合同为准,虽被告超约定时间2天办理报备构成违约,但综合房屋使用、性质及经济适用房利润等情况,酌情调降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权属登记时间约定不同引发的违约责任争议。从法律层面看,当双方持有合同关键条款不一致且有备案合同存在时,依据合同备案的效力规则确定以备案合同为准,这符合相关法律对合同效力认定的要求。对于被告是否违约,需结合实际交房、办理备案时间并扣除法定节假日来精准判断。在确定违约后,违约金的调整考量了多方面因素,如房屋已正常交付使用、经济适用房交易限制导致迟延办证损失较小以及其本身利润较低等情况。法院依据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调整的规定进行裁判,体现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既要尊重合同约定和备案效力,又要综合实际履行情况、房屋特殊性等因素合理平衡双方利益,为类似经济适用房产权登记纠纷中责任认定与违约金确定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了合同签订规范及充分考虑房屋类型特点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