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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办证纠纷:合同约定差异与违约责任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章与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后 90 日内(富、章所持合同)或 90 个工作日内(公司所持及房产部门备案合同)办理权属登记备案,逾期按已付房款 1%支付违约金等。富、章依约付款,2027  12 25 日交房,2027  5 11 日东河公司提交备案资料,富、章晓燕认为逾期,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等,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是 90 个工作日且未逾期、无损失、违约金过高,还称有政府部门原因等。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所持合同效力更高,虽其超约定时间 2 天办理报备手续构成违约,但综合房屋性质、使用情况、利润及损失较小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为已付价款的 0.5%,驳回富、章其他诉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差异引发的违约责任争议。从法律角度看,在两份合同均有双方签字但关键条款约定不同且一份已备案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备案效力原则确定以备案合同为准是关键的法律适用点。对于东河公司是否违约,需精确计算办理时间并依据合同约定判断,而在确定违约后,违约金是否过高则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法院依据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调整的规定,充分考虑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包括使用限制、利润限制以及实际逾期时间较短对购房者造成损失较小等,对违约金进行合理调整,体现了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既要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又要结合房屋类型特点、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违约责任,以实现公平合理地平衡双方利益,为类似经济适用房办证纠纷中违约金的确定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了在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合同条款的准确性、一致性以及对特殊房屋类型相关政策法规的遵循性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