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买卖纠纷:口头协议效力与产权过户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1称与张某2、张某3因继承共有房屋,产权证在已故母亲名下。2027年经协商,张某2将继承份额以 10 万元卖给张某3,张某1将其继承份额赠与张某2,张某1支付款项后装修并由儿子居住,后要求过户遭拒。张某2否认有口头买卖协议,称继承未确定前无买卖之事且要求张某3举证付款。张蒲珍认可赠与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父母去世时间、遗嘱公证情况及房屋后续处理,包括出租、协商买卖过程、付款收条、装修居住等事实,认定虽无书面协议,但综合各方陈述与证据可确认口头买卖协议存在且有效,最终判决支持张秀珍要求确认协议有效及被告和第三人协助办理过户的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口头房屋买卖协议的认定与履行。从法律关系看,在继承背景下的房屋份额转让,虽无书面合同,但依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收条及房屋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多方面证据综合判断。第三人的陈述对还原事实起到重要作用,收条虽非被告本人书写但经其子承认且无其他房屋纠纷可佐证付款事实,房屋使用状态的改变也与买卖协议履行相契合,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及生效的规定。法院据此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并要求协助过户,体现了在处理涉及家庭内部继承与房屋买卖纠纷时,注重事实真相的查明,不拘泥于书面形式,依据证据综合判断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也为家庭内部房产流转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强调了在家庭财产处置过程中,各方应遵循诚信与合法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与产权明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