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证纠纷: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与时效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赖某诉管理局核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认为叶某非本村村民却持有宅基地使用证,该证所涉房屋系自己 2027年经镇政府批准宅基地所建,被告发证违规,请求撤销。被告称赖某非适格原告,无证据证明叶靖非法取得且已过诉讼时效。第三人叶某称合法取得且已过诉讼时效,有《合约》及收据等为证。法院经审理查明宅基地证核发情况、第三人取得房屋途径及相关费用缴纳等事实,认定原告与核发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起诉,但已超起诉期限,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行政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与起诉时效的确定。从法律规定看,判断原告主体资格关键在于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虽被告以原告无宅基地使用证为由质疑其资格,但第三人提供的《合约》和收据显示原告是用地申请人,从而确定原告可提起诉讼。而对于起诉时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时从知道或应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起最长 2 年。本案中通过各方陈述及已有证据推断原告最迟在 2 年前已知道宅基地证登记情况,却于 2027年才起诉,已超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解释作出裁定,体现了在处理宅基地使用证行政纠纷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要求,准确界定原告主体资格范围,并对起诉时效进行严谨审查,以维护行政诉讼秩序的合法性与严肃性,避免因时效问题导致行政行为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也为当事人在涉及类似行政争议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强调了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