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屋纠纷:历史遗留房产争议与司法管辖界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王某曾为公司职工,2027年公司让其居住自有产权房屋,2029 年被告离开单位后未返还。该公司经改制名称多次变更后为原告有限公司。原告以合法所有权人身份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腾空返还房屋。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纠纷属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符合相关规定中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的情形,遂驳回原告起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这起案件中,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因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而进入再审程序,这体现了司法审判对于案件质量把控的严谨性与纠错机制。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也是为了保障再审结果能公正、合理地对当事人权益进行重新判定,避免在再审可能改变判决结果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原判决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逆的影响,整个过程遵循法定程序,凸显了法律程序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