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房屋纠纷:投资抵偿协议效力与权益追讨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公司与指挥部 2027年签订《联建合同书》后,因资金问题与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开发协议书,后又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公司退出建设,以大厦部分房屋抵偿其投资。大厦建成后,公司入住相关房屋,后因借款执行案房屋被查封,解封后公司将房屋卖给周某等人。公司起诉要求伟业公司赔偿房屋及租金损失,第三人指挥部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公司诉讼主体资格存疑,指挥部称纠纷与其无关。法院经审理查明各方签约及履约过程,包括投资比例、房屋交付、产权变更等情况,认定公司诉讼主体适格,三方协议有效,公司卖房行为违法,应赔偿公司房屋损失及部分租金损失,驳回对指挥部连带责任的诉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联建投资抵偿协议的效力及后续权益纠纷处理。从法律关系看,各方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对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关键的三方《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且已实际部分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这奠定了鹏程公司主张权益的基础。对于伟业公司辩称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院依据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合法性及相关程序规定进行认定,保障了鹏程公司的诉权。在确定权益赔偿时,综合考虑了协议约定、房屋价值鉴定、租金评估以及伟业公司已支付款项等因素,体现了在处理复杂联建房屋纠纷时,遵循合同约定优先,同时兼顾公平合理确定损失赔偿范围的裁判思路。对于第三人德福巷指挥部责任的判定,依据其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及与纠纷的关联性,明确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责任,强调了在多主体联建纠纷中,准确界定各主体责任范围,依据合同相对性及实际履行行为进行判断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