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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共有财产处分与合同效力之辨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石1、石2与石3石某4子女。石4夫妇曾下放务农获大队提供房屋,后出资翻建。石4妻子去世后,房屋由石学源等人共同继承。2027 年石1丈夫王学在其他子女不知情下将房屋卖给本村村民王,王支付 7000 元房款并占有房屋,还将部分房款给了石1,石1年后知晓但未主张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王称协议有效且已超诉讼时效,其他被告认可原告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包括房屋来源、买卖过程及当事人关系等,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农村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从法律角度看,涉诉房屋系石1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继承后处于共同共有状态。王学虽为合法占有人但非唯一所有权人,其擅自处分房屋行为存在瑕疵。然而,王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房屋,其购买行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关键在于石1知晓房屋被卖后长时间未主张权利,且原告称恶意串通证据不足。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协议有效,体现了在处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时,综合考量房屋性质、购买者身份、对价支付、占有情况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的裁判思路。对于共有财产处分,虽有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但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等违法情形时,倾向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合法性,也警示房屋共有人在财产管理和权益维护方面应更加谨慎和及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