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行政登记纠纷:诉讼中的协商撤诉与权益权衡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行政登记问题起诉象建设局,法院立案受理后,因处理结果与伊夏某、郑某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将其列为第三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决定协商解决纠纷,于 2027年 5 月 31 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诉讼权利,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自主选择。在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中,原告提起诉讼旨在维护自身权益,但在诉讼进程中,考虑到与第三人协商解决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其利益诉求或减少诉累等因素,选择撤回起诉。这一行为体现了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对自身诉讼权利的灵活运用。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当当事人能够通过自行协商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时,司法机关予以支持和认可的态度,有助于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避免司法资源的过度消耗,同时也反映出在复杂的房屋行政登记关联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与协商沟通在化解矛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