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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无效纠纷:合同撤销后的财产返还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1与苏2系夫妻,苏2将登记在苏1之父名下位于民房卖给非本村村民宋。后二原告以被告无本村宅基地使用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被告未返还房屋,二原告遂再次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以无处居住为由拒绝返还,要求原告给予补偿款和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返还房屋,二原告返还购房款,对于合同无效造成的其他损失告知双方可另行起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处理。依据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在此案中,原告因被告非本村村民身份且无宅基地使用权而成功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诉求合理合法。同时,对于被告的权益也给予了相应考量,要求原告返还购房款,体现了公平原则。然而,对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其他潜在损失,如房屋增值损失、装修投入等,由于双方均未在本案中充分主张和举证,法院告知可另行诉讼,这一处理方式既保障了当事人就现有明确争议的及时解决,又保留了双方对其他可能存在的损失进一步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在处理房屋买卖无效纠纷时,充分遵循了法律规定的同时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与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