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纠纷:协议履行与权益争议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原系夫妻,离婚后经法院判决对住宅析产,各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权,房屋不同楼层分别由双方及女儿居住使用。2028 年 2 月 28 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房屋交被告管理,被告每月支付 950 元至房屋拆迁。被告支付费用至 2038 年 3 月,2039 年下半年被告对后楼楼梯改道新建楼梯通行。原告以被告擅自拆除楼梯致其无法通行等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协议、恢复楼梯原状、赔偿损失并分割经营所得等。被告称协议在履行且未到期,楼梯改道不影响通行,自己还投入财力精力管理房屋并已出租不能提前终止合同。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楼梯改道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属合理管理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损失理由不充分,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对房屋管理协议的理解与履行争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房屋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判断被告行为是否违约时,需综合考量协议目的及房屋管理的实际需求。被告虽对楼梯进行改道,但未对房屋关键结构和性质用途产生实质改变,且基于其拥有管理房屋权利,包括出租和适当改建等,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应有所预见,应承担相对更大容忍义务。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从协议自愿签订且合法有效出发,结合被告行为性质及协议整体约定,认定原告诉求缺乏充分依据,判决驳回其请求,体现了在处理房屋租赁管理类纠纷中,尊重当事人协议约定以及对管理行为合理性判断的重要性,维护了协议在约定期间内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