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投资纠纷:共同购房协议的履行与解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高甲与被告周某某于 2027年 12 月 28 日签订共同购房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购房,原告出资 16 万元占 80%产权,被告出资 4 万元占 20%产权并办理银行按揭。原告依约转账 16 万元后,发现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被告与妻子张某。被告称因银行按揭需要将妻子列为共有人,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购房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 16 万元,被告表示同意,而第三人张某不认可原被告购房投资协议且不同意返还投资款。法院经审理认定各方提交证据有效,查明购房相关操作流程及后续房屋产权登记、抵押贷款等情况,最终判决解除购房协议书并由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共同购房协议的履行与效力问题。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法,本应依约履行。但被告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未按协议约定将原告权益明确体现,致使原告投资目的落空。在此类房产投资纠纷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产权登记的准确性至关重要。法院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被告同意且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及返还投资款的请求,合理维护了原告基于合法有效协议应有的权益,也体现了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考量要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十三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