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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返还原物纠纷:租赁与侵权关系的判定与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卢 2027年经审批在午峪沟金花村三组建两间瓦房等,2037 年离婚后分得南边一间相关建筑。2037年原告将其租给被告胡,租期三年,后因外出打工未及时收回。房屋后自然倒塌,被告周某 500 元购买为由,在仅经村、组审批未获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许可情况下,于 2047年铲除房屋倒塌物建三间房屋根基。原告索要无果后上访并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租赁关系成立,房屋买卖关系不成立,被告周行为侵权,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一间房屋等的宅基地(四界及面积依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确权为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房屋租赁与买卖关系的界定以及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相关纠纷中,虽有早期租赁约定,但因年代久远合同丢失等情况常见。对于房屋买卖,依据法律规定不仅需书面契约还应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案被告无法提供有力书证证实买卖成立,仅以付款证人证言且存在矛盾情况下难以认定。而被告周在未完整取得建房审批手续时对原告宅基地上房屋倒塌物的处置并重建根基,侵犯了原告合法宅基地使用权,法院依据相关民法、物权法及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的判决,合理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遵循法定程序及证据规则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百三十四条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