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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确权纠纷:房产合法性未定与确权诉求的裁定处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娟称与郑美某共有宅基地,其拆除老屋做好地基,后因建房问题与郑某产生纠纷,被告刘某、郑某钱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申报房产份额。原告请求确认其为共有权人并分割房产及支付占用费。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取得建筑许可证后因纠纷停建,现被告进行了历史遗留问题登记。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房产合法性未明时确权之诉的处理。虽原告主张共有权,但涉案房产报建手续未经行政机关最终批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亦未作处理决定,在此情况下,法院无法对其确权诉求进行处理。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起诉,表明在房屋确权纠纷中,房产合法性的确定是法院审理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应先向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房产合法性问题,再就产权纠纷诉至法院,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明确了路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