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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权属争议与诉讼主体资格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单某某称其个人出资的企业获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建房,后将部分厂区交被告戎某某、马甲看管,期限至 2029  6 1 日。到期收回时发现被告将房屋卖给被告马乙、熊某某。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卖房文契无效并返还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房产权利基于已注销企业转制,但无相关依据,且争议房产未办理相关权证,原告并非适格诉讼主体。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核心是房屋的权属认定。原告虽称企业转制归其个人,但缺乏工商登记等有效证据支持,且房产未办理合法权属登记手续。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四被告间协议效力,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起诉,明确了在房产纠纷中,当事人需先确立自身对争议房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才有资格提起相关诉讼,这为处理类似房产权益纠纷提供了重要的程序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