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逾期交房与配套费争议的司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等四人因杨效发与被告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起诉,称被告逾期交房且违规收取配套费,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返还配套费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请求已过时效,且杨某曾承诺不再追究房屋相关法律责任。法院查明购房过程、款项交付及承诺书等情况,认定杨某的承诺是双方对房屋纠纷的最终处理意见。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购房者承诺的效力及对原告诉求的影响。杨效发在购房后出具的承诺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相关责任,该承诺发生在争议事项之后,具有终局性。尽管原告提出配套费及逾期交房违约等问题,但基于此承诺,其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依据《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体现了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双方达成的有效约定或承诺对权利义务的决定性作用,提醒当事人在类似交易中应重视自身签署的各类文件,避免后续纠纷中诉求受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