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返还纠纷:单位公房分配与居住权益争议的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代凌某称单位分配房屋由被告王某、戚某及第三人占用,要求腾房。被告辩称房屋系分配给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经审理查明房屋分配情况及使用历程,现房屋由被告出租给第三人。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认定事实,作出判决。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单位分配公房的使用权界定。虽房屋因原告与被告母亲的婚姻关系使被告曾享有居住权,但被告成年后,基于房屋系原告单位分配给原告使用的性质,被告不再当然享有使用权,其出租行为侵害原告权益。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腾房,明确了单位公房在特定家庭关系变化下使用权的归属原则,提示当事人在涉及单位公房纠纷时,应考量房屋分配依据及相关人员身份变化对权益的影响,依法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