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房屋租赁纠纷:共有人出租与租金归属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与被告骆某系继母与继女关系,骆某去世后遗产分割,法院判决确定某房屋第二层靠东一间一弄归原告。此前被告骆某在遗产纠纷未结案时将包括该房屋在内的房屋出租给被告胡某并收取租金 6600 元,原告要求骆某支付租金,胡某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相关事实进行陈述与答辩,原告提供判决书及租赁合同等证据,法院经认证确认事实并作出判决。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遗产房屋在未分割前共有人出租行为的定性及租金分配。在房屋未分割时,骆静美出租房屋属家事代理,租赁合同有效。对于前期租金,因当时房屋未分割且租金已用于生活开支,原告要求分割不予支持;对于后期租金,在判决生效后房屋已明确归属原告部分时段的租金应归原告,另有部分时段租金为共有需按份额分配。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体现了在遗产房屋租赁纠纷中,要综合考虑房屋产权变化、出租行为性质、租金产生时段等多因素确定各方权益,也提醒当事人在类似遗产处理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