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生效判决再审及执行中止的裁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以及第三人蔡某、王某存在买卖房屋纠纷,此前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且已生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于是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该生效判决书的执行。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这起案件中,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因符合再审立案条件而进入再审程序,这体现了司法审判对于案件质量把控的严谨性与纠错机制。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也是为了保障再审结果能公正、合理地对当事人权益进行重新判定,避免在再审可能改变判决结果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原判决给当事人带来不可逆的影响,整个过程遵循法定程序,凸显了法律程序保障公平公正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