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腾退纠纷:房屋借住与转让争议的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应某是房屋产权人,称 2027年被告陈某以住房困难为由借住房屋,现原告退休想要回房屋遭拒。原告提供房产权证等证据证明其产权及曾起诉情况等。被告辩称已支付 25000 元转让款购得房屋,并非借住,提供收据等证据。法院经质证认证,对双方无异议的部分证据确认其真实性,对被告传来证据及有利害关系证人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法院查明该房原系公房,2026 年陈某交被告居住并收款,后原告房改取得房产证,因腾房协商无果原告再次起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本案中,房屋所有权的界定是核心焦点。原告凭借房产证主张所有权要求腾房具有法律依据。被告虽长期居住并履行部分义务,但仅凭非直接证明转让的收据及证明力存疑的证人证言难以证实房屋已转让。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据为基础,认定原告的所有权,支持原告腾房请求,体现了在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件中,法定所有权凭证及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在案件裁决中的关键作用,也提醒当事人在涉及房屋交易等民事行为时应规范手续并留存有效证据以避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