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腾退纷争:产权归属与义务履行的司法裁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某与孔某离婚后,法院判定房屋归赵某,但孔某未配合过户且出租房屋,赵某起诉要求腾退与支付占用费,孔某反诉索要未付按揭款。法院依据双方提交证据及事实查明,虽判决房屋归赵某且其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办理过户,然因自身曾懈怠履行判决,其索要占用费诉求被驳回,同时需支付孔某代付的按揭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离婚判决后房屋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与纠纷处理。从产权角度,法院判决明确了房屋所有权归属赵琼,这是其主张腾退房屋的关键依据。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未按判决及时履行义务的情形。赵琼未及时支付按揭款影响了房屋产权变更的完整性,孔强未配合过户且擅自出租房屋亦侵犯了赵琼的权益。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需在尊重产权判决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与实际履行情况。既要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赵琼要求腾退房屋的合理诉求,又要基于公平原则,让赵琼承担其未履行按揭款支付义务期间的相应费用,以此平衡双方利益,妥善化解离婚后房屋腾退纠纷,彰显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