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强拆纠纷:违法拆除与财物损毁争议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于 2027年购买房屋并取得相关权证,后在花园内扩建房屋。被告城管局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原告逾期未拆,被告于 2027年 7 月 18 日强制拆除。原告称被告不仅拆除扩建建筑,还损毁原建筑面积内部分建筑并拿走财物,提交光盘、照片、收据等证据。被告辩称只拆除违章搭建且未拿走财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行为合法,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拿走财物及损毁原有房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可上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该案件中,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被告依据限期拆除决定书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有一定依据,但对于原告主张的财物被拿走及原有房屋损毁,原告虽提供了多类证据,但均无法形成有效证据链来支撑其诉求。法院从证据的直接性与间接性、能否构成证据锁链等角度进行严谨审查,最终基于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请求,体现了行政诉讼中证据规则在判定案件结果方面的核心作用,也提醒当事人在类似纠纷中需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