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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房屋纠纷:非婚同居关系下的房屋腾退争议与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 2027年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被告搬入原告所有的杭州市房屋居住长达三年。后原告欲终止恋爱关系并要求被告搬出,被告虽表示愿意腾退但要求原告补偿。原告提交房产证、社区证明等证据,被告提交照片、协议等证据,法院经质证认定相关证据,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且感情破裂,原告要求腾退房屋的诉求获支持。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例核心在于恋爱同居期间房屋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冲突处理。关键在于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以及被告居住权的合法性依据。一方面,房屋产权明确归原告所有,原告对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被告虽因恋爱同居关系入住,但未形成合法的居住权基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依据产权证明确定所有权,同时考量双方恋爱同居关系中的具体情形及相关证据,在保障所有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合理判断被告的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公正判决,妥善解决因恋爱同居引发的房屋纠纷,平衡双方利益并维护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