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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物权纠纷:所有权与居住权的冲突及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与赵是夫妻且为房屋所有权人。杨某到集团工作后,经公司安排入住该房,其与集团签有劳动合同及住房协议。后集团违法解除与杨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而葛夫妇因自身需要要求杨搬离遭拒,遂起诉。法院查明房屋登记情况、被告与集团合同签订及解除等事实,认定原告对房屋享有物权,被告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无法律依据占用房屋,侵害原告物权,判决被告限期搬离。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例聚焦于房屋所有权与居住权的矛盾冲突。关键在于依据物权登记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同时考量被告居住权的合法性基础及变化。一方面,房屋已依法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被告虽因与集团的劳动合同约定而获得居住权益,但随着劳动合同因神工集团违法解除而终止,其居住福利丧失。处理此类纠纷时,需准确区分物权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以物权法定原则为核心,结合合同约定的效力变化,平衡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的利益,从而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正义的判决,妥善化解房屋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