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与居住权争议:拆迁安置下的权益纠葛化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称其作为火柴厂老工人,经房改取得房屋所有权,后该房拆迁安置于a区。儿子谭某去世后,儿媳王某居住其中,现原告因自身居住处拆迁要求王某腾退。被告王某则辩称房屋是牙膏厂分给其丈夫谭某的福利房,购房款也是其夫妇出资,且拆迁安置时其家庭人口面积均被计算在内,自己享有居住权。法院经审理认定房屋产权归原告,但被告因在拆迁安置中作为安置人口被计算了安置面积,对该房具有合法使用权,最终驳回原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例涉及房屋产权与居住权的复杂争议。一方面,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是重要的权利依据;另一方面,被告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权益因素也不容忽视。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需综合考量房屋来源、出资情况、拆迁安置政策及各方权益的平衡,不能仅依据单一的产权登记就判定居住权的有无,要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和事实,以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