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继承纷争:调解协议的效力坚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因丈夫张某去世后房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张某父母张某乙、李某及儿子张某甲为被告,张某乙、李某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放弃该房屋因张某死亡所继承的面积份额,但李某反悔,称冯某不履行调解书且曾殴打自己,还认为老房子拆迁才使张某有购房资格,自己应有份额。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购买过程、家庭关系及调解协议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房屋产权与遗产范围确定方面:五星家园房屋系冯某与张建鹤夫妻共同财产,这基于他们共同购买的事实。在确定遗产范围时,依法律规定先析出冯某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作为张建鹤遗产。此过程明确了在夫妻共同财产背景下遗产分割的基础,体现了法律对夫妻财产关系及遗产界定的规范,保障了在世配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后续继承份额分配确定了准确范围。在调解协议的决定性作用方面:张某乙与李某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也不符合撤销或变更情形。李某虽反悔但无依据,冯某表示愿意履行。在法定继承顺序下,因调解协议约定张某乙、李某放弃继承份额,且张某甲也明确放弃,法院据此支持冯某继承房屋的诉求。这表明在遗产纠纷中,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能够改变法定继承的走向,对遗产分配起到决定性作用,各方应诚信遵守,法院也会依法维护其效力,以促进纠纷高效、公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