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调解:法定权益处分与协议效力确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刘某1等六兄弟姐妹因父母刘某与王某去世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涉争房屋原登记于刘某名下,后经拆迁,由母亲王某领取拆迁款并购买新房屋,购房款由刘某1出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新房屋所有权归刘某1所有,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利,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法院经审理查明家庭关系及房屋相关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基础方面:该调解协议在法定继承框架内达成。刘某与王某去世未留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子女继承。在调解过程中,各继承人基于自身意愿对遗产进行处分,刘某2等五人自愿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利,刘某1获得房屋所有权,此符合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可协商处分遗产份额的规定。且当事人明确承诺出于解决纠纷自愿达成协议、理解内容及后果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和案外人利益,这从程序和实质内容上保障了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在法院裁定的意义与影响方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此终审裁定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它确认了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使得遗产继承纠纷得以快速、和平解决,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若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障了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在遗产继承纠纷处理中,调解与司法确认相结合的高效纠纷解决模式对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和法律秩序的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