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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继承争议:公证书与协议的效力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何甲称被继承人与配偶生育原、被告五个子女,被继承人先后死亡,要求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一半产权份额由自己一人继承。被告则称 2027 年办理继承公证,四被告放弃继承,该房屋中被继承人的一半份额由原告与另一继承人共同继承,现该继承人死亡且未留遗嘱,其份额应原、被告均等继承。原告又提出曾有关于房屋权利归属的认同证明及书面协议,但被告认为此对被继承人合法权益有侵犯且已被公证书变更,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登记及相关公证、协议情况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就公证书的效力认定而言:2027 年的《继承权公证书》在本案中具有关键影响力。公证书明确了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由原告及另一继承人共同继承,此确定了继承的主体范围,且原、被告及相关继承人当时均参与确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在没有其他有效遗嘱或足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据情况下,公证书所确定的继承关系成为法院判定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公证在遗产继承事务中对继承事实和权利确定的权威性与稳定性保障作用。

 

就协议的有效性判断而言:原告提供的《关于房屋房产权利归属的认同证明》及相关书面协议虽有各方签字,但因缺少被继承人的认可或同意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嘱。在遗产继承中,对于涉及遗产处分的协议,若要对遗产产生决定性影响,必须有被继承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且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等要求。法院据此判定不能依据该协议确定遗产归属,而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在房屋中的份额,由原、被告均等继承,此体现了在遗产纠纷处理中,严格遵循遗嘱有效性认定标准,以保障遗产分配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意愿或法定继承规则,维护继承法律秩序的严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