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析产继承之争:产权归属判定与法定份额分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与陆某系夫妻,育有陆某甲,陆某与陆某1去世后,周某、陆某甲因与王某等被告就房屋析产继承产生矛盾而诉至法院。该房屋包括 1981 年建的 1、2、3 号房和 1998 年建的 4 号房,双方对房屋建造出资及归属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建造相关审批、登记情况及各方主张依据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房屋产权的确定依据方面:对于 1、2、3 号房屋,六被告主张为陆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且证据充分,虽周某、陆某甲称陆某1参与建造但证据不足,法院据此认定该房为陆某与王某共同财产。而 4 号房屋,周某、陆某甲主张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并提交了如购买建材收条、王某与陆某证明等证据,六被告虽有异议但证据力度不足,法院认定为陆某1与周某夫妻共同财产。此过程体现了在房屋产权争议中,法院依据各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来判定产权归属,强调证据在确定财产所有权方面的关键作用。在法定继承规则的应用方面:因陆某1与陆某2均未留遗嘱,本案依法定继承办理。陆某1遗产由其配偶王某、子女陆某2等按法定顺序继承,陆某1继承陆某2部分遗产后,其自身遗产由周某、陆某甲、王某继承。在遗产分割时,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性质、各方份额、生活便利性等因素,确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其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补。这体现了法定继承中遵循继承人顺序、份额均等原则,同时兼顾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的规定,通过合理的折补方式平衡各方利益,实现遗产在法定继承框架下的妥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