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继承:个人意愿的合法彰显与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与贾某系再婚夫妻,婚后贾某将其单独所有房屋变更为与宋某共同共有,并于 2027 年 6 月自书遗嘱将其房屋个人份额处分给宋某继承,同年 9 月贾某去世,因贾某1、赵某、贾某2不配合办理房产公证手续,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中贾某的份额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家庭关系及房屋产权、遗嘱情况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遗嘱的有效性认定方面:贾某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他有权依照法律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宋某继承其在共有房屋中的个人份额。该遗嘱系贾某本人真实意愿表达,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明确了遗产范围(房屋个人份额)及继承人,在无其他导致遗嘱无效情形下,法院认定其合法有效,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自主处分遗产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只要遗嘱订立过程遵循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其效力应得到认可。在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与影响方面: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条文,支持宋某的诉求,判定房屋归宋某所有。由于贾某1、赵某、贾某2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权利,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维护了遗嘱继承的合法性和严肃性。此判决表明在遗产纠纷中,合法有效的遗嘱能够明确遗产归属,减少继承人之间的争议,保障被继承人的意愿得以实现,同时也提醒其他继承人在面对遗嘱继承时,应尊重法律规定和被继承人的决定,若有异议需依法提出抗辩并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