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析产继承纷争:法定规则下的份额确定与处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与丈夫王某育有四子女,王某于 2027 年去世,后潘某与小儿子王某2共同生活,王某2于 2037 年去世。房屋系潘某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潘某诉请析产继承,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同意,被告王某丁不同意,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登记及家庭人员关系等事实。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继承顺序与份额确定依据方面:本案依循法定继承规则。王继绪未留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其遗产由配偶潘某与四子女继承。王前来继承王继绪部分遗产后,因其去世且未留相关遗嘱协议,其遗产由配偶杨雪芹、子王某丁和母亲潘某继承,杨雪芹放弃后由潘某与王某丁继承。在份额确定上,因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潘某,另一半为王继绪遗产,综合各方情况及当事人同意的分配方案,确定潘某占房屋 60%份额,其余子女各占 10%。此过程体现了法定继承中继承人范围的界定以及在无特殊情形下份额均等分配原则的应用,同时尊重当事人对份额分配的合意。在房屋分割方式的考量方面:鉴于房屋物理上不可分割且需保障老人居住条件,法院判定房屋归潘某所有,由潘某按其他继承人应得份额折价补偿。这种分割方式既遵循了遗产分割时共有人协商优先,协商不成按实物分割、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的法律规定,又兼顾了房屋实际情况与家庭伦理道德,保障了各方权益在合理范围内得以实现,体现了在遗产析产继承案件中,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以实现公平合理处置遗产的司法理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